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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广州市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融资租赁业关于印发《广州市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商务特商〔2016〕33号

 

各区商务、财政、金融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现印发《广州市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2016年5月24日

 

广州市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5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6〕43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和金融租赁企业。

第三条  广州市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资金。2016年在我市财政预算安排9000万元专项资金,2017年以后(含2017年)按照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安排相应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依法依规、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突出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为:支持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环境的优化。到2018年,力争培育2—3家注册资本超过50亿元以上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和设立200家以上融资租赁企业。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市商务委牵头,与市金融工作局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市商务委牵头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审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项目,负责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审核金融租赁企业项目,配合市商务委做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及专项资金实施情况的监督、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监督管理和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各区商务、金融部门(以下统称初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向市商务委、金融工作局提交初审意见。

第十条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配合本区商务、金融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及时下达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奖励、补贴的标准、名额、等次、金额等按照《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执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增资扩股奖励(以下简称落户增资奖励)。对《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落户广州的融资租赁企业、广州的融资租赁企业增资扩股的,根据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资本金)规模进行排序并奖励。

(二)融资租赁企业贡献奖(以下简称贡献奖)。根据我市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的营业收入、资金投放额、纳税金额等情况来进行排序,每年度对广州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评审并奖励,以支持融资租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三)融资租赁项目补贴(以下简称项目补贴)。对我市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或购入我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对外融资租赁服务的,给予一定的项目补贴。

(四)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奖励(以下简称平台建设奖励)。根据我市融资租赁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每年评选5个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本奖励所指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交易平台、信息共享平台、人才培养项目等。可根据平台建设情况、平台对行业的作用、平台影响范围、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择优评选。对于创新成果突出,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率先而为的项目,或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推广借鉴价值,对融资租赁行业起到积极推动作用的项目,可予以优先奖励。

第十二条  上述资金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根据情况进行专项支持, 并相应调整上述资金分配比例。资金调整方案由市商务委会同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三条  落户增资奖励、贡献奖可由企业自主奖励给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专项资金的20%须由企业奖励给高级管理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项资金的10%须由企业奖励给专业人才(指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以上学位的专业骨干人员或其他具有较高专业素养、贡献突出的人才)。

第十四条  落户增资奖励、贡献奖与我市其他同类型奖励项目同时获评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仅支持其中一个项目。落户增资奖励和贡献奖同时获评时,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仅支持其中一个项目。

第十五条  落户增资奖励需在实缴资金到账后才可以参与评选,在评定次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贡献奖按照企业当年运营情况进行评选;项目补贴在资金有效投放后进行评选;平台建设奖励可在项目建设期间进行评选。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和拨付

第十六条  市商务委每年根据工作安排,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在市商务委官方网站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统一平台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联合体);

(二)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诚信、社会信誉和综合实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好,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三)申报单位在企业经营、财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规行为;

(四)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申报单位依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填报申报资料(同时提供电子数据和纸质资料)。申报单位应提交一式4份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以当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向区商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金融租赁企业向区金融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评审与拨付:

(一)项目初审。初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并分别向市商务委、金融工作局提交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

(二)项目评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并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奖励、补贴的企业名单和方案。

(三)项目公示。对拟奖励、补贴的企业名单和方案在广州市商务委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四)资金拨付。当年资金计划下达后,由市商务委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拟奖励、补贴的企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初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检查,并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项目自查自评结果汇总报市商务、金融、财政部门。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市金融工作局共同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审计)。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资金奖励、补贴的企业应对专项资金的绩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在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自评报告送初审部门。主动配合审计、财政和商务、金融等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做好资金使用检查、绩效评价或综合评价(审计)等相关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第二十三条  获得项目补贴的企业中止或提前终止融资租赁服务合同,或变更合同不再实施融资租赁业务的,应退回当次所获得的项目补贴。企业再次申请项目补贴,应提交前一次获得融资租赁奖励后合同履行情况等相关后续资料。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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