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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实质出台契税政策

 张建明介绍,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全面系统部署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并对金融租赁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方面的作用给予肯定。

  然而,张建明观察发现,由于融资租赁进入我国时间较短,行业发展还面临管理体制不适应、法律法规不健全、发展环境不完善等突出问题。同时,融资租赁由于缺少配套税收支持政策,导致附加相关税收成本较高,在国内各行业的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针对融资租赁名义转让环节的配套税收政策一直缺位。”张建明注意到,无论直接租赁还是售后回租,均是融资租赁的一种具体业务模式,业务实质并非将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出租人,而只是在租赁期内暂时过渡给出租人,由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真正的资产购买人是承租人。

  “但现行的契税政策仍将资产使用权名义让渡给出租人、按正常的所有权转移缴纳相应契税,对售后回租模式而言,在租赁期前后资产所有权均属于承租人,未发生任何实质改变,但需要因该融资行为额外承担3%-5%的契税。对直接租赁而言,实质为承租人购买资产,本应只缴纳一次3%-5%的契税,却因融资行为,在‘名义转让’与‘实质转让’两个环节均需缴纳契税,一共承担6%-10%的契税。”张建明说。

  无论售后回租还是直接租赁,现行税收政策均针对该项融资行为实质增加3%-5%的契税成本,当前人民银行针对5年期LPR规定为4.65%,额外增加的3%-5%的成本相对于参考标准融资成本增幅达64.52%-107.53%,实质给民营企业增加了融资成本。对此,张建明建议相关部门针对融资租赁的业务实质,出台与融资租赁相匹配的契税政策及实施细则,以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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