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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良资产处置角度反思融资租赁风险控制

融资租赁作为金融行业的支柱之一,近年来在国家不断出台政策促进下迅猛发展,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高速发展,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已经成为行业常态。下面根据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并结合同行业案例,反思融资租赁业务前期的重要风险点把控并作相关的风险提示。

 

 

      融资租赁作为金融行业的支柱之一,近年来在国家不断出台政策促进下迅猛发展,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高速发展,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已经成为行业常态。下面根据融资租赁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并结合同行业案例,反思融资租赁业务前期的重要风险点把控并作相关的风险提示。

 

 

优先受偿问题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租赁物及抵质押物发挥着重要的风险担保作用。从实践经验看,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处置租赁物、抵质押物是相对有效的方式,不管是在执行还是破产中,有财产担保意味着优先受偿权;而出租人作为租赁物所有权者,可以诉讼主张取回租赁物自行处置。

 

      伴随着企业债务危机不断爆发,大量企业破产。

 

      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剩余不足部分再参与普通债权分配,因此,同样债权金额,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所得分配可能出现十倍甚至几十倍的差距,普通债权受偿金额相较于原债权往往百不存一;关于租赁物,根据破产法十八条,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出租人可以收回租赁物自行处置,也可争取与管理人协调在破产中统筹处置并参与分配,从实际案例看,管理人对租赁物的处置是所有权的体现,意味着出租人就租赁物享有优先性。

 

      时至今日,保障资产的优先受偿性仍旧是融资租赁业务风控的重中之重,除了通过执行等手段直接处置租赁物、担保财产外,在企业重组或破产程中,出租人也掌握着的谈判筹码,破产中更是可以实现优先受偿权。

 

 

租赁物相关问题

 

 

租赁物合规性要求

 

      租赁物直接决定融资租赁关系是否成立,是融资租赁的基础,租赁物应当满足以下要求:系固定资产、权属清晰、真实存在、能够产生收益,此外应注意避免租赁物明显的低值高估以及租赁金额明显高于租赁物价值,已设置抵押、被司法查封、被扣押、权属存在争议或瑕疵的不可作为租赁物。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以下两种情况属于无效行为:一是合同双方恶意串通,以虚构的租赁物为标的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二是一方向另一方作出虚假意思表示,以虚构的租赁物订立融资租赁合同。

 

      因此,在开展业务时应核查租赁物的真实情况,避免出现租赁物不特定、低值高买、权属不清等问题,通过书面文件、现场多种手段核查租赁物的真实性,收集所有权转移及交付的有关书面文件,注意留存尽调证据,尽到谨慎调查义务。

 

关于登记的新变化

 

      出租人拥有动产所有权或抵押权却并不实际控制动产,这导致易出现承租人一物多卖或重复抵押,第三方善意取得的抵押权可能侵害出租人的权益,“先抵押后租赁”甚至可能直接导致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在民法典及相关新规之前,这是融资租赁行业的一个痛点。

 

      而在民法典、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新规《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实施后,关于融资租赁的登记有以下两方面变化:一是关于租赁物所有权登记,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味着出租人须在中登网登记公示其所有权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该法条目的是为保护交易安全,以登记对抗第三人,保护出租人的权益,亦可防止承租人重复抵押或倒卖租赁物。二是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正式建立,中登网不但是租赁物所有权的公示渠道,也成为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公示渠道,经中登网登记可对抗第三人。

 

价值波动问题

 

      租赁物、抵质押物价值直接与项目风险担保力度挂钩,而租赁物价值与租赁金额的匹配可能还会影响融资租赁关系的成立。因此,关于租赁物、抵质押物的价值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一般而言,出租人会以评估公司或类似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决策参考,但有别于以房地产为代表的不动产,由于动产的特殊性,诸多动产价值缺乏明确的市场参考,而部分动产的价值可能随着行业兴衰、市场需求变动发生大幅缩水,作为产酒大省四川,白酒便是其中的典型例子。

 

      因此,对于租赁物、抵质押物价值,除了参考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出租人应当有自己的“一杆秤”,综合考虑资产未来可能发生的价值缩水、加速贬值以及租赁期结束后资产的变现能力等问题,而并非仅仅局限于价值本身。

 

 

第三方担保问题

 

 

     在融资租赁风控中,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关联企业作第三方担保等都是常用的风控措施。但遗憾的是,在实践中,一旦企业出现债务危机,实际控制人大概率成为所谓的老赖,亦或是早已转移资产无从查询;关联企业担保作用有限,甚至出现关联企业挪用承租人资金加大风险。

 

      反而是具备实力但未直接关联的第三方提供担保效果较好,其中的典型例子便是厂商回购担保,行业内通过厂商回购担保实现清收的例子不在少数,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部分行业的厂商有销售需求,在直租模式中,愿意就租赁物提供回购担保,这与汽车销售方以贷助销有共通之处;二是厂商资金实力一般较强并且注重信用状况,具备承担回购责任的能力和意愿。

 

 

技术陈旧问题

 

 

      部分行业生产技术进步、设备更新换代,容易出现设备加速贬值、产品规格快速降档的风险,该问题在以下情况中比较突出:一是在新兴或次新行业,一旦该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设备的更新换代速度极快,很容易出现既定设备版本“落后”、加速贬值问题。其二是对进口先进设备,在“中国制造”逐步赶超进口设备的情况下,初期所谓的先进设备随时间沦为常规设备甚至是落后设备,设备自身的价值快速贬值。

 

      除了设备加速贬值问题外,技术进步、设备更新换代还将影响承租人的盈利能力。技术进步促进市场产品规格普遍升级,而承租人一旦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未升级产品,则其原有规格产品可能将面临着“逆水行舟式”的被动降档,其初建时期的高端产品随着时间推移可能被动变为中端甚至低端产品,原有产品的利润水平下降。从实际经验看,技术陈旧风险在承租人资金困难或者发生逾期后将尤为突出,此时承租人往往已无力升级设备、改进技术,很难跟上行业发展,经过时间累积设备逐步落后、产品逐步降档。

 

      从金融角度看,不管设备作为租赁物还是抵押物,均具备风险担保作用,融资租赁普遍周期为3-5年、部分长期项目甚至达到8年以上,技术陈旧化是个绕不开的问题,完全采用平均折旧法考虑设备价值并不全面,作为出租人,应当在项目初期便考虑设备更新换代所导致的设备加速贬值、产品被动降档,由此更为全面的考量该设备的风险担保力度以及企业的盈利能力。

 

 

行业波动影响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为了稳增长,国家采取双松政策并加大政府投资,此后几年较多行业出现爆发式增长,尤其是与基建相关的行业,同时也导致供需关系、经济结构出现问题,为此,在2015年后国家开始推行供给侧改革,对产业结构、区域结构、投入结构、动力结构、排放结构等进行深度调整,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并淘汰过剩、落后产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在行业井喷式发展后的盛极而衰和国家供给侧改革的双重影响下,诸多原本是香饽饽的行业急转直下,诸如钢铁冶金、煤炭、造纸、白酒、水泥等行业受到巨大冲击,在产品供应过剩、利润水平大幅下跌、银行紧缩信贷等因素的影响下,大量企业出现债务危机,融资租赁行业的不良资产也在此波供给侧改革中大量爆发,可以说给整个金融圈都带来了惨痛的教训。我们应该意识到,一个行业的“盛极”,虽然很大程度在企业自身的盲目投资,但金融机构简单粗暴的“锦上添花”也在推波助澜。

 

      作为融资租赁企业,应从这轮行业波动引发的大规模不良中吸取教训,逐利而不短视,对于“疯狂”发展或是所谓形势大好的行业抱持审慎的态度,“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切勿在“疯狂”时成为所谓的接盘侠。

 

      以上为工投租赁从不良资产处置的角度反思融资租赁业务前期的风险控制措施,从资产的优先受偿、租赁物、第三方担保、技术陈旧风险、行业波动等角度分析业务前期的重要风控点,从业者应对以往的典型风险引以为戒,避免重蹈覆辙。

 

      而作为融资租赁企业,我们应该将风险前置,在源头上遏制操作风险、法律合规风险等,在风险控制中,除了常规风控思路,还应当考虑在项目成为不良资产时,债权清收和资产处置的难度,应做“最坏”的准备。只有真正的控制好融资租赁业务风险,才能从源头上将不良资产率抑制在较低水平,实现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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