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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6%的回租不可以适用即征即退?

这个问题我在讲课的时候也给大家讲过,但是大家可以能没有完全关注到。确实有一部分税务机关不允许将2016年5月1日以后的新回租列入即征即退范围。但是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有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很显然,融资租赁即征即退是针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这里的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是指现在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动产融资租赁服务;这里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包括两块,一块是2016年5月1日之前签订合同但是在其后仍继续履行的老回租合同,老回租合同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6%;还有一块是2016年5月1日以后签订的新回租合同,适用增值税税率是6%。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之前签订合同但是在其后仍继续履行的老回租合同,放弃按照16%缴纳增值税,改为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适用税率也是6%。无论是适用16%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和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缴纳增值税的老回租合同,还是按照新回租合同和改为按照6%缴纳增值税的老回租合同,只要是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的,都可以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财税【2016】36号文并未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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