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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金融和贸易结合的产物,原来的金融和贸易结合后还是金融业务吗?至今争论不休。我们看融资租赁到底有那些金融属性。

从合同上看,融资租赁有一个购货合同和一个租赁合同。购货合同不能说是金融合同,那怕是分期付款。租赁合同也不能说是金融合同,因为出租人给承租人提供的是设备而非资金(贷款),尽管有很多租赁公司是当贷款理解,也是当贷款做的。他们无意识地丢失了或虚化物权,其风险比贷款更大,这就是融资租赁业前10年把租赁做成高风险低收益产业的致命的原因。

我们只有在融资租赁的租金计算上找到金融规则的影子——租金是按照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计算租金的,它的计算原则和贷款没有任何区别,甚至还有利息的概念。实际上这笔被占用的资金体现在租赁物件上,真正的资金并没有到承租人手里(回租除外),承租人得到的是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另一个标志就是在监管条例上看到对融资租赁的风险监管指标是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而不是像对待一般企业那样按照资产负债率监管考核的。但这只是监管部门的一相情愿,对自己负责的出资人从来不认可这个指标。他们首先看重承租人的资质,和项目本身的可靠性,其次看重租赁公司的服务和风险控制。如果不是这样,那怕你的资产负债率是“0”,出资人也不会给你资金。

融资租赁本身是不是金融业务主要应该看是否具备金融属性,而不是看表面形式或惯以什么名称。金融的属性有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如,一家租赁公司用自有资金做一个简单融资租赁业务。如果在物权上没有保障,首先就不具备安全性;如果仅靠一点微薄的利差和手续费,考虑到风险贷来的或有损失,根本没有收益性可言;最后一点是:如果不把租赁资产转让出去,全部由租赁公司承担占压资金的责任,(如果资金来源靠贷款就承担债务责任),实际上做的不是租赁,而是分期付款的租售。没有债权退出的融资租赁业务不是金融业务。

如果出资购买一个不能流动的债权也叫金融,那么这种金融也太宽泛了。分期付款、典当、企业收购(债权、债务一起买)、保理、担保、炒股票等都可以叫金融业务。尽管这种所谓的金融业务本身就不需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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