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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国际港务区关于扶持发展千亿级融资

 各办、部、局、中心,陆港集团及有关企业:

  《西安国际港务区关于扶持发展千亿级融资租赁产业的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2016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17日

  西安国际港务区

  关于扶持发展千亿级融资租赁产业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 〔2015〕9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西安国际港务区政策、功能、体制优势,加快融资租赁产业聚集发展,打造千亿级融资租赁产业,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结合西安国际港务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扶持范围

  纳入扶持范围的企业必须为融资租赁企业,实收资本金达1.7亿元人民币以上,且工商、税收、统计关系均在国际港务区。

  第二条 扶持标准

  设立总规模1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产业扶持、基金引导及高端人才引进奖励。具体支持内容为:

  (一)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在国际港务区新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500平方米以内的办公用房租补贴,前三年按照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进行补贴,后三年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进行补贴(每年度3月份,由经发局会同融租办对入驻企业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一次评审,评审通过后企业可继续享受该补贴)。

  (二)企业运营奖励:在国际港务区新设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按照实际运营情况、产业带动效应和纳税贡献情况,由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评定后给予产业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年。

  (三)高端人才激励:对融资租赁企业聘用年薪不低于30万且聘用时间超过5年以上(含5年),个人所得税缴纳在西安国际港务区的高级管理人员(限5名以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高管三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的奖励。

  (四)基金扶持:落户国际港务区的融资租赁企业优先享受西安国际陆港合作发展基金相关股权投资等政策。

  (五)再融资扶持:西安国际港务区协调相关担保公司,择优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担保。同时,对融资租赁公司当年从金融机构再融资,给予担保费(担保费率不超过2.0%)50%的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新增业务奖励:对于企业当年较上年新增的融资租赁业务规模超过2亿元的给予奖励(业务在国际港务区内开展的,按照合同总额的0.6%进行奖励;业务在国际港务区外开展的,按照合同总额的0.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

  (七)上市奖励:对于在国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支持;鼓励区内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对于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

  (八)人才培养和活动奖励:设立每年100万元的融资租赁人才培养专项奖学金,奖励陕西省各高校中对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学院、优秀学生及教职工。对于经备案,在区内积极组织开展融资租赁相关培训、论坛、讲座等活动的联盟、机构或企业,给予其活动成本的50%且年度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活动补贴。

  (九)团队奖励:对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其年度纳税在园区融资租赁企业中排名前三的,给予年度优秀运营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十)配套扶持: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员工,优先保障其子女在我区学校入学。对于经备案入住国际港务区公租房的融资租赁企业员工,按照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第三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办公用房、公租房补贴申报参照《西安国际港务区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指南》和《西安国际港务区办公房租补贴申请指南》执行。

  (二)相关培训、论坛、讲座等活动奖励于活动结束后即可申报。

  (三)其他奖励由主要发起人于每年3月31 日前向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员会融资租赁办公室(以下简称融租办)提出申请集中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融租办对材料初审后交经发局、财政局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到企业和相关机构调查,出具初审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

  对审议通过的企业,在国际港务区政务网对拟鼓励企业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拨付资金。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公司情况、公司基本情况、经营情况及申请奖励事项等) ;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入驻协议复印件;

  (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监督管理

  经发局会同融租办、财政局定期对入驻企业获取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申请下年度扶持资金及其他扶持政策的参考。对于虚假申报、套取管委会扶持资金以及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其他政策申请。

  第六条 融资租赁公司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市和国际港务区相关政策,但从优不重复。

  第七条 本办法由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三年,三年期满视情况予以修订。原西港发〔2015〕14号文件《西安国际港务区扶持融资租赁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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