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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经委:将推动国内融资租赁专门立法

近日获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关于制定专门融资租赁法》的提案(即《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6号议案》)进行意见答复,并称努力推动融资租赁法草案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安排审议。

 

 

意见答复表示,全国人大为更好地办理人大代表提案,专门请商务部、银监会等相关部门提供协办意见。商务部赞同启动融资租赁立法工作;银监会表示,金融租赁行业和融资租赁行业虽分头监管,但本质上都具有很强的金融属性,应当在一部法律中予以统一规范。

 

本次提案由全国人大代表陈舒与北京市租赁行业协会共同推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纠纷呈现上涨趋势,急需统一法律适用,用来规范目前存在法律方面的缺失。  

 

事实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将《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规划,启动了立法工作,并经过调研形成了《融资租赁法》(送审稿),但由于当时融资行业规模较小,没有引起关注,有关部门对融资租赁专门立法没有形成共识,令人遗憾的是,该法草案没有被安排审议,也没被列入此后的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监管部门不同,按照监管划分,分为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监管的内资试点和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得到了飞速发展,截止到2015年年末,金融租赁公司共44家,资产总额约1.63万亿元;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有190家左右,资产总额约9000亿元;外资公司共有4000多家占据行业的绝大比重,资产总额约1.1万亿元。

 

但与此同时,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致使融资租赁公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例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去年全国人大代表、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学东曾呼吁制定统一的融资租赁法律,规范国家金融秩序,保障融资租赁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一直以来,融资租赁行业法律依据来自《合同法》第十四章。

 

但法律界人士认为,《合同法》是债权法,对于融资租赁的规定仅限于债权方面,在租赁物的种类、租赁物的登记、租赁物取回等物权方面和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没有涉及,法律制度会出现缺失,方向不明,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业内呼吁融资租赁业专门立法重新启动。

 

全国人大财经委称,将继续关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跟踪了解该行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努力推动融资租赁法草案早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尽快安排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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