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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华医院不服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公司一审判决 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华医院”)因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信国际”)、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妇科”)、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眼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于2019年7月12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建华医院于2019年7月1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8)陕01民初1142号、(2018)陕01民初1150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对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远程妇科、远程眼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建华医院败诉。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7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关于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相关诉讼的进展公告(四)》(公告编号:2019-058)。

  

  2019年7月12日,建华医院因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远程妇科、远程眼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上诉的主要请求及其理由

  

  (一)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远程妇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远程中卫妇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建华医院与被上诉人宝信国际、原审被告远程妇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1民初11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委托购买协议(三方)》或发回重审。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原审法院割裂《融资租赁合同》与《委托购买协议(三方)》的整体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原审仅凭《验收报告》与《收货确认书》即认定上诉人已经收到租赁物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3)起租日尚未开始,上诉人无需支付租金,被上诉人存在未支付融资租赁款的违约行为,原审法院就上述事实认定不清。

  

  (4)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恶意串通,在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形成以融资租赁为名的资金往来,原审被告以合作共建远程医疗基地的名义诱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原审法院就此内容并未查明。

  

  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在并未查明被上诉人是否有权要求上诉人支付租金、租赁物是否交付、起租日是否开始等事实的情形下,径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逾期交付租金的违约责任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二)建华医院与宝信国际、远程眼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齐齐哈尔建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宝信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远程视界眼科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建华医院与被上诉人宝信国际、原审被告远程眼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陕01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委托购买协议(三方)》或发回重审。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原审法院割裂《融资租赁合同》与《委托购买协议(三方)》的整体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原审仅凭《验收报告》与《收货确认书》即认定上诉人已经收到租赁物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3)起租日尚未开始,上诉人无需支付租金,被上诉人存在未支付融资租赁款的违约行为,原审法院就上述事实认定不清。

  

  (4)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恶意串通,在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形成以融资租赁为名的资金往来,原审被告以合作共建远程医疗基地的名义诱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原审法院就此内容并未查明。

  

  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在并未查明被上诉人是否有权要求上诉人支付租金、租赁物是否交付、起租日是否开始等事实的情形下,径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逾期交付租金的违约责任条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上述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内容,公司2019年半年度计提约7,000万元预计负债,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远程妇科《民事上诉状》。

  

  2、远程眼科《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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